武汉江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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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尚郡
研究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形,首先应当明确以下情形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工程款也已经确定,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蕞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